3月31日,修订后的《甘肃省草原条例》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条例自2007年3月1日实施以来进行的首次修订。
甘肃是全国六大草原牧区省份之一,草原资源丰富。国土三调数据显示,甘肃省拥有各类草地面积2.15亿亩,其中天然牧草地0.98亿亩,占比45.90%。加强甘肃省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对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以及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事关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大局,事关民族团结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甘肃省草原条例》自实施以来,为保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草原资源,促进甘肃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机构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现今在草原伦理、立法理念、问题导向、管理体制、社会及公众参与、制度建设、责任设定等各个方面已严重滞后于实践诉求。202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进行第三次修正后,甘肃省条例存在与上位法不衔接、不一致的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新修订的《甘肃省草原条例》分总则,权属、规划与建设,保护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章四十三条。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草原权属的确认和登记、草原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处理等方面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对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划定治理区,进行专项治理。因地制宜地推广和采用免耕补播、撒播、飞播等方式改良草原;组织科研部门和技术人员开展草原退化机理、生态演替规律等基础性研究;加强草原生态系统恢复、优质抗逆牧草品种选育;加强草种基地建设,鼓励支持选育、引进推广适合当地条件的优良牧草品种;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引进、推广、经营、检验和检疫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
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草原前五年平均生产能力,核定草原载畜量。载畜量每五年核定一次。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饲养的牲畜量不得超过核定的载畜量,保持可利用饲草饲料总量与其饲养牲畜所需饲草饲料量的动态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并建立草畜平衡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原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监测与防治工作,建立监测站点,及时发布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预报。
近年来,甘肃草原生态整体趋好,局部地区退化速度有所减缓并逐步改善,但较之新时代草原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仍有较大差距。贯彻落实好草原法律法规是依法推进草原保护制度、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守护绿水青山的应有之义、必然之举。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当地草原生态环境特点,细化相关规定,做到因地制宜,切实将草原保护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